英国税收制度的概述
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后开始征收增值税,间接税比重上升,但仍以直接税为主要税收来源。1975年颁布石油税收法令,对石油公司征收石油收入税等。1976年8月对开发土地资源取得的收益或在土地所有权转移中取得的收益课征土地开发税。到1990年设置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社会保险税、国内货物及劳务税、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石油收入税、土地开发税、印花税、资产转让税和关税等。其中,中央税收总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30.21%,公司税占12.09%,社会保险税占20.63%,国内货物及劳务税占34.14%,财产税占2.75%。
一、英国税制特点
(一)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
英国税制由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石油税、资本转移税、印花税、土地开发税,以及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组成。所得税在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1991年包括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总额的67.3%。
间接税在英国税制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1991年,英国间接税收入占当年全部税收总额的32.7%,低于直接税所占的比重。
(二)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
英国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英国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国税由中央政府掌握,占全国税收收入的90%左右,是中央财政最主要的来源。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0%左右,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但不是主要来源。构成地方财政主要财源的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
与税收收入划分相适应,英国的税收权限也高度集中于中央。全国的税收立法权由中央掌握,地方只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方税才享有征收权及适当的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等。但这些权限也受到中央的限制,如80年代英国颁布的地方税收额封顶法就是显著一例。
二、英国税制的演变
英国的税收制度,经历过相当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在垄断资本主义以前,英国税制就较之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完善,并首创了所得税,但此时是以间接税为主。1799年英国政府废除了具有所得税性质的"三级联合税"法案,正式颁布所得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同样是英国税制改变的契机,大战前的l911年,英国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20%,而大战后的1922年,就达45.1%。"二战"后,英国政府取消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设置的一些临时税制,开征了一些新税种。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后,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具体包括:①完善所得税制,将两种独立的所得税,即基本所得税和附加所得税合并,实行统一所得税,并统一使用累进税率;②引进增值税,取代了购买税,即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时实行的包罗万象的消费税和选择职业税;③降低关税税率,在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贸易中,将关税税率降低20%,这对其经济的发展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尽管英国仍是一个比较保守的国家,但在税制改革方面也多受外国的影响和推动。
80年代以来,英国有了一套完整的税收制度,所得税是英国税制中的核心税种。但是,英国经济仍不能逃脱"滞胀"的命运。为鼓励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税制改革成为政府的一个重要目标。其改革措施主要有:
1.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起征点。个人所得税最高由原来的83%降为60%;基本税率由原来的33%降为30%,1988年以来降为27%,最后预定降为25%。同时,税率档次由原来的11级降为6级,1988年又进一步规范化为25%和40%两级。
2.调整公司所得税税率,鼓励投资。公司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52%降为1986年的35%。废止对机械设备及生产性建筑物的特别折旧和库存转换制,以扩大税基。取消国民保险附加税和投资所得附加税,减轻企业负担。
3.改革流转税制度,积极推行增值税。将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8%分期提高到12.5%和15%,并扩大了增值税税基。上述逐步改革,形成了英国的现行税制。
三、英国税制结构
英国的税制由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
1.直接税。主要有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及公司税。个人、合伙企业及信托要缴纳所得税,并就其资产处置所获资本利得缴纳资本利得税。公司就其利润及资本利得缴纳公司税。 此外,英国还开征遗产税及赠与税。
2.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关税、消费税、印花税。
四、英国税法的表现形式
英国并无独立的税收法典。当涉及某一领域的法规数量太多时,都会汇编统一的法案。另外,还有如下主要的税收法律:
1891年的印花税法
1970年的税收管理法
1975年的石油税法
1983年的增值税法
1984年的遗产税法
1988年的公司所得税法
1990年的资本折扣法
除上述法律外,法庭判决(即案例法)也起着补充性作用,不过,它只是解释性而不是立法性的,而且法庭判决是以更高级法庭以往的判例作为依据。
对那些税法不够清楚或存在疑问的地方,在实践中形成的特别解释或说明可用来提供指导,虽然它没有法律效力,但一般都能得到采用,除非立法机关的判决导致权力的滥用。
五、英国税务管理
负责税务管理的是国内收入局和关税与消费税署。后者主要负责增值税、关税与消费税的征管,其余税种则由前者负责。 1.纳税申报。公司税按每个财政年度(由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规定的税率申报纳税。对个人而言,其所得税及资本利得税则按纳税年度(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申报。
税款的征收一般以纳税人填写的纳税申报表为依据。公司应在申报表之外附加其年度会计报表,如果公司在正常的税款支付期之前未能及时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税务官员估定税款(财务结算期结束的9个月之内),那么税务当局可对其处以罚息。
个人应在其纳税申报表中详细填报其所得、利得及其申请的费用、津贴、折扣等。独立个人劳务者也必须在申报其应税的经营或职业所得时附送经营报表。雇员如元别的投资收入,可由其雇主代扣税款(对于此类纳税人,税务机关一般隔几年才会要求其填报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一般须在收到报表30日之内填报。
2.征收方式。英国对公司及个人分别规定不同的规则,适用直接征收制或预扣制。
3.支付方式。公司一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个月内支付其税款。
对个人,如果税款的预扣制不能实施,税务机关则会采取直接征收制-雇员分季按估计收入预缴,待实际数字计算出来后再进行调整。
个人应就其经营所得、职业收入等在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两次缴付税款。非职业性所得则以当年收入为基础在1月1日支付。资本利得及其他适用较高税率的所得(如利息)则在下一年度的12月1日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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